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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你风速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 2017-08-10 浏览次数:65
  记者8月8日从省物价局获悉,近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通知,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此收费标准自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限3年。

  根据通知,汽车类考试费每人次52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30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160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考试费每人次260元。其中,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每人次6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120元,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三)每人次80元。以上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免费补考一次。

  通知规定,增驾考试按所增驾车型规定的考试科目收取相应考试费。机动车驾驶人因逾期未换证、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被注销但依据相关规定参加考试合格后可恢复驾驶资格的,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一)收费标准收取。对单科考试合格者,其考试成绩保留到机动车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参考人员在预约考试前主动放弃考试的,考试机构应退还尚未参考科目的考试费用。

  通知还明确,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安全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实际已被取消了机动车驾驶许可,其重新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驾驶技能考试,属于重新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驾驶许可考试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它任何费用。

文章来源地址: http://yjkc.chanpin818.com/info/fjskwzp/art_1019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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